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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最高補助300萬,前海合作區發布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21-11-25 所屬分類:工商信息 瀏覽:

      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區發布了《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在前海合作區工作的人才及用人機構進行相關的資金補助,其目的是為了貫徹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加快推進全國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粵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區、深港人才特區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建設,把前海合作區打造成高級人才的匯集地,進一步推動前海合作區的發展。關于暫行辦法的具體政策,深南財務帶大家一起來了解。

      一、個人及機構申請條件

      申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機構),以及在上述機構全職工作的個人(實習除外),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

       

      (二)申請扶持時未在我市主管部門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聯合懲戒黑名單內;

       

      (三)申請扶持時個人不得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請扶持之日五年內受到過刑事處罰。

      二、對香港人才的獎勵

      1、對在前海合作區實習的香港青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給予實習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2、對在前海合作區全職工作的香港青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博士10000元/月、碩士7000元/月、學士5000元/月的標準給予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3、對聘用香港青年的機構,按上一年度用人機構聘用的香港青年工資薪金所得30%,每人每年最高3萬元,給予用人機構用人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聘用香港青年達到30人以上的用人機構,一次性疊加獎勵20萬元。

       

      4、對持有成立一年以上、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并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的機構股份比例達到25%以上的香港青年,按照每人每年5萬元給予創業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5 、對在前海合作區全職工作,提供金融、會計、稅務、法律、航運、建筑工程、教育醫療等專業服務,取得相關香港或內地執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取得多個執業資格的,最高獎勵5萬元。

       

      6、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或創新實踐基地,與香港高校聯合培養博士后的,對香港高校選派的博士后合作導師給予每年8萬元補貼,每名博士后只能申報1名合作導師。

      經前海管理局備案,由香港高校招收并派駐到前海合作區開展研究的在站博士后,按每人每月15000元給予科研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三、對高層次人次的獎勵

      1、圍繞國家重點領域、重點產業,加快引進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構建以人才價值、社會貢獻、創新能力為導向的綜合評價體系。對經認定的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別給予324萬元、216萬元人才獎勵,分6年平均連續發放;對經認定的卓越工程師,給予36萬元人才獎勵,分3年平均連續發放。

       

      2、對入選廣東省、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人員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激勵:

      (一)項目帶頭人,按項目資助金額10%、最高200萬元給予人才獎勵;

      項目核心成員,按項目資助金額5%、每人最高100萬元給予人才獎勵。

      符合條件的團隊最多申報1名帶頭人、2名核心成員。

       

      3、鼓勵前海合作區各類機構引進和舉薦人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標準予以引才獎勵:

      (一)每成功引進一名戰略科學家,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

      (二)每成功引進一名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別給予10萬元、2萬元獎勵;

      (三)每成功引進一個省、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給予15萬元獎勵。

      每個人才及團隊限由一個機構申報。

       

      4、對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院士(專家)工作站,按市開辦經費50%給予配套扶持。

      對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創新實踐基地,按市設站資助、在站生活補助及出站科研資助50%給予配套扶持。

      四、推動人才回歸計劃

      經符合條件的用人機構自主推薦,并在原前海合作區全職工作的人才, 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獎勵;

       

      (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給予2.2萬元以上2.7萬元以下獎勵;

       

      (三)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給予3.9萬元以上4.6萬元以下獎勵;

       

      (四)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70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給予5.9萬元以上7.3萬元以下獎勵;

       

      (五)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85萬元以上180萬元以下的,給予8.9萬元以上18.9萬元以下獎勵;

       

      (六)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18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給予25.2萬元以上56萬元以下獎勵;

       

      (七)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工資薪金所得400萬元以上的,給予66萬元以上獎勵。

      機構每年最高限額8000萬元,個人每年最高限額150萬元。特別貢獻的,個人每年最高限額300萬元。實行年度預算總額限制,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預算總額,則進行同比例調減。

      五、用人機構需要滿足的條件(針對人才回歸計劃)

      一)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或其在深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一級或二級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二)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

       

      (三)符合《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21〕5號)規定標準,并列入總部企業名錄的總部企業,或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

       

      (四)獨角獸企業;

       

      (五)獲得國家工信部認定的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

       

      (七)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以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

       

      (八)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以及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QDIE);

       

      (九)《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深交〔2016〕494號)認定的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在認定有效期內);

       

      (十)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企業、中國進口企業200強、中國出口企業200強、AEO高級認證企業;

       

      (十一)經認定的國家、廣東省各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創新中心、研究(發)中心(院、所、站)、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載體,或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粵港澳新型研發機構;

       

      (十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區企業所得4000萬元以上,屬于金融業、現代海洋產業、會展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數字與時尚產業、專業服務業等鼓勵發展產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

      六、申請與審核流程

      專項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請。以單位作為申請主體,受理時間和方式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受理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涉及個人的,以申請時所在單位作為申請主體。申請主體應當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聘請第三方機構、行業專家協助。

       

      (三)公示。審查通過的在前海官網或公告欄進行公示(個別情況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四)撥付資金。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至申請單位賬戶。獎勵或者補貼對象為個人的,單位應當承諾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個人賬戶。

      七、政策實施時間

      自2021年11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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